1、應為完整的產品包裝,進口產品應為未啟封的市售包裝。包裝內應含產品說明書。沒有說明書的產品(如體積過小的口紅、唇膏等)或將說明書內容印制在產品本身上的產品,應按照《消費品使用說明化妝品通用標簽》的規(guī)定標明基本信息,包括使用方法、注意事項、*示用語等。
產品企業(yè)聲明無內置說明書,但產品包裝上標識有說明書,屬于申報不實,該產品不予批準。根據(jù)《行政許可法》有關規(guī)定,產品申報不實,可追加該企業(yè)一年內不允許申報產品的行政處罰。
2、進口產品包裝須修改的,必須按修改意見重新印刷符合中國法律、法規(guī)要求的包裝,不得用外文包裝粘貼、覆蓋等方式送審或上市。
3、送審樣品的標簽內容應與申報材料中的相關信息一致,如送檢樣品批號、生產日期、標簽說明書的基本內容等。
4、進口產品送審材料和樣品外包裝標簽上出現(xiàn)“醫(yī)藥、藥用”等字樣,需刪除并重新設計產品包裝。
5、關于已有評審結論的產品,原則上不允許改變該產品的使用人群、使用部位、使用方法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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